评价结论: 1. 拟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2. 根据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资料的分析,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将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投产后,拟建项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能够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主要内容: 1 组织管理补充建议 (1)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的相关要求,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应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的要求,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应严格按照其制定的职业卫 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做好运行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3)建设单位宜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建立健全以下制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生产性毒物岗位操作规程》、《高温岗位操作规程》 (4)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需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5)建设单位应在办公区域、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6)建设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7)依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相关要求: ①应在可能产生化学毒物的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风”等标识。 ②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③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①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 ②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 ③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2 工程技术补充建议 拟建项目应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对功率衰减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防护设施要进行更新;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在防护设施未开启或不正常情况下进行生产作业。 3 辅助用室补充建议 拟建项目生产车间卫生特征等级为3、4级,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相关辅助用室的设置。 4 个人防护用品补充建议 个人防护用品配发的规格及数量需依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39800.1-2020)、《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2部分:石油、化工、天然气》(GB39800.2-2020)等标准、规范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为:应为作业人员配备防护服、耳塞、防尘毒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在下一步设计过程中,应明确各种工种个人防护用品的配置型号、参数、发放周期等信息。个人防护用品选用原则如下: ①作业场所中存在职业性危害因素和危害风险时,用人单位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装备。 ②用人单位为作业人员配备的个体防护装备应与作业场所的环境状况、作业状况、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危害程度相适应,应与作业人员相适合,且个体防护装备本身不应导致其他额外的风险。 ③ 用人单位配备个体防护装备时,应在保证有效防护的基础上,兼顾舒适性。 ④需要同时配备多种个体防护装备时,应考虑使用的兼容性和功能替代性,确保防护有效。 ⑤用人单位应对其使用的劳务派遣工、临时聘用人员、接纳的实习生和允许进入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及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 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 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 应急救援补充建议 (1)拟建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标识导则》(GB/T29639-2020)等相关要求,制定包括针对急性中毒、高温中暑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预案中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应急响应程序、应急演练、应急物资等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援演练,由建设单位安全、消防、保卫及合作医疗机构等部门参加,并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做好记录和总结。 (2)在下一步设计阶段,应对拟建项目的应急医疗卫生资源情况进行说明,包括有毒化学物救治的人员能力建设、装置现场医疗救治和厂区级的项目协作关系及对临近的有救治能力的社会医疗卫生机构的协作关系进行说明。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将本项目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相关信息,告知就近医院,以便发生急性职业性危害事故时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同时与就近有进行急救能力的医院建立合作关系,开辟绿色通道。 (3)拟建项目基础资料中未提及在涉及使用有机溶剂作业场所附近半径15m范围内设置洗眼设施,宜在下一步设计中参照《眼面部防护 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GB 38144-2025)要求完善该设施设计。 6 建筑卫生学补充建议 (1)依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2024)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应在下一步设计中,明确采光照明设置的灯具参数。 7 职业健康监护补充建议 (1)根据类比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25)的要求和规定,对新录入、转岗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对离岗人员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定期对在岗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建设单位组织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应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25)的要求执行,体检项目见附件4,对检查结果异常的员工应按照体检机构的建议调离岗位,定期复查。 (2)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49号令)相关要求,劳动者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应包含如下材料: ①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②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③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④职业病诊疗资料; (3)根据类比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分析,建设单位进一步加强在岗期间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情况,所有接害岗位人员每年需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根据检查报告建议,做好后续工作。 (4)拟建项目劳动人员主要为新入职员工,如存在转岗人员,则应针对转岗的目标岗位类型开展上岗前职业健康监护。 8 拟建项目建设施工过程职业卫生管理补充措施建议 (1)施工项目的职业病防护经费应纳入施工项目工程预算,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建设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对项目建设、施工期间的职业卫生进行管理,并将建设施工过程职业卫生管理相关资料留档备查; (3)建设单位在外包工程项目合同的签订中,应当有职业卫生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4)建设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体检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体检,尤其是从事高温作业人员在高温季节来临前要进行高温作业人员体检; (5)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职业卫生负责人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教育; (6)建设单位对外包工程项目,应要求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和施工中使用的材料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要按照《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进行识别,采取相应职业病防护措施如实向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7)施工过程中,在易产生扬尘的作业面(包括进场道路)勤喷水,使作业面保持一定的湿度,减少扬尘量;临时堆放的土石料应用土工布围护;场地平整、弃渣外运应采用全封闭运输车,以减少扬尘对施工人员和周围环境空气的影响。并督促员工进行防尘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工作。 (8)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位置设置公告栏,在施工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使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人员知悉施工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和预防救援措施。 9 其他建议 (1)拟建项目在运行投产后,应做好外包或外委的作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确保职业病防护措施实施到位,保障劳动工人的身体健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使之达到国家卫生标准,方可继续生产;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4)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拟建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保存好备查;拟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拟建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或自行编写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组织评审;该拟建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拟建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6)拟建项目的生产规模、储运物料、生产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7)为了更有效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拟建项目建成后,应高度重视生产试运行过程中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和控制,以防止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 (8)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9)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建设单位依据规定的书面报告格式,将本项目的预评价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卫生行政部门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