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根据拟建项目基础资料和对类比项目的分析,拟建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拟建项目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将基础资料中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职业病防治措施补充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拟建项目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拟建项目能够满足国家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建议: (1)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的相关要求,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一般,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的要求,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应严格按照其制定的职业卫 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做好运行后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3)建设单位应在办公区域、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4)建设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5)依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相关要求: ①应在可能产生化学毒物的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戴防毒面具”、“注意通风”等标识。 ②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③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a.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 b.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岗位。 c.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