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1.本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类别。 2.根据本项目基础资料的分析,本项目基本执行了我国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在今后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建设中,若能将基础资料中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予以落实,预计项目建成后,本项目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能够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能够满足国家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建议主要内容: 依据国家有关的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为进一步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健康,本报告提出以下几点项目运行过程中控制职业病危害的补充措施及建议: 建设单位应在X射线室内规范设置分区警示标识,控制区设置红色警示线和电离辐射告知卡,监督区处设置“无关人员禁止入内”警告牌。 (2)建设单位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要求,加强所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应急健康检查,同时建设单位应将体检结果情况要告知劳动者,并按要求为其建立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转换岗时的体检记录和汇总资料;职业禁忌的处理情况;职业病人的诊治情况;劳动制度及其调整情况等资料,建立一人一份档案,并持续进行健全、完善。 建设单位主要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见附件10.7。 (3)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培训管理工作通知》、《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用人单位“三类人员”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放射作业人员上岗前应培训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放射防护基础知识、放射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各类放射专业的放射防护及辐射安全管理的相关知识培训,非放射诊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除上述基本内容外,还应增加非放射诊疗机构放射性危害因素的放射防护相关知识;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首次参加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天,复训培训时间的间隔不得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天。培训时间每天按8小时计算。放射工作人员按规定完成培训方可参加培训考核。培训考核方式分为线上考核和线下考核两种。参加线下培训的学员,可自主选择参加网络线上考核或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线下考核;线上培训人员以及经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等指定培训机构培训的放射工作人员,统一参加线上考核。首次考核未通过的,可补考一次;补考仍未通过的,需重新参加培训,完成规定学时后方可再参加线上考核,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 建设单位对制定的《辐射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的内容进行人员培训课时的补充完善。 (4)建设单位投产后每年委托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并按已制定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个人剂量计配备、发放、使用、监测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定期对劳动者个人剂量计的佩戴情况进行检查,严格按照“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要求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同时完善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5)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应进行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放射防护验收检测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 (6)放射卫生专项投资预算 建设单位应对放射卫生专项投资进行单独核算,放射卫生专项投资应包括放射卫生管理机构的组织工作经费、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应急救援设施的建设与维护、个人防护用品、放射卫生检测与评价、个人剂量监测、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设备购买、教育培训、职业健康检查等费用,应确保放射卫生专项投资足额到位,以满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监测、培训、健康监护等工作的需要。 (7)建议建设单位完善、补充《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环境监测制度》的内容,内容不能仅涉及辐射环境监测,还应包括放射工作场所的监测内容,并严格落实制度中的要求,且继续完善检测档案。 (8)建设项目在设备安装或大修工作可能涉及到外委单位作业人员,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外委单位作业,并与外委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告知其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明确相关管理程序以及面临的危害,并对外委单位的放射性职业危害防护能力进行评估。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双方在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协议,明确外委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并负责检查督促外委单位落实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预防及控制措施;督促外委单位应加强对作业人员的防护管理,为其配备对应的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制定合理的操作规程,并严格监督作业人员在防护设施启动、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后,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完善外委作业的放射卫生管理工作要求。 (9)建议明确应急救援的医疗机构,作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附件,对应急救援依托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救治能力的评估,以明确是否具备有关的应急救援医疗救治能力、最佳响应时间等要素,确保应急救援医疗机构的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