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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福建省南安市岩宏石材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单位

福建省南安市岩宏石材有限公司

项目地理位置

南安市水头镇江崎村顶乡6组

建设单位联系人

吴总

项目名称

5000平方米异形石材板、15万平方米石板材项目职业病危害控

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年产5000平方米异形石材板、15万平方米石板材项目;

项目性质:新建;

建设单位:福建省南安市岩宏石材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江崎村顶乡6组509号(滨海石材加工集中区);

项目总投资:450.0000万元;

社会环境:建设项目所在地属于工业区,周围无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该地区不属于自然疫源地和地方病发病区;

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利用原有厂房,无新建厂房。主要购置设备:大切机5台、仿形机2台、柱座机1台、红外线切边机1台、带锯3台、手拉切1台、雕刻机5台、栏杆仿形机1台、栏杆磨机3台、实心柱磨机1台、磨边机1台、倒边机1台、开槽机1台、钻孔机1台、自动磨机1台等设备技术水平国内领先。主要建筑面积:0平方米,新增生产能力(或使用功能):年产5000平方米异形石板材、15万平方米石板材,年产值:1000万。

放射项目:建设项目无电离辐射;

利旧情况:建设项目利用原厂房,无新建厂房。

现场调查人员

杨可思、李家鑫、戴晓君、洪惠民

现场调查时间

2020年07月25日-07月27日

建设单位陪同人

吴总

采样、检测人员

彭奕超、蔡旭东、张荣华、陈维煌、谢庭靖

采样、检测时间

2020年08月30日-09月01日

建设单位陪同人

吴总

建设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

(1)粉尘:矽尘;

(2)物理因素:噪声、手传振动。

检测结果:

1)建设项目手磨工接触的矽尘浓度检测结果均不符合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其余工种接触的矽尘浓度检测结果均符合GBZ 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手磨采取干法作业,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粉尘较大

(2)四刀切工、圆筒工、带锯工、大切工、绳据工、柱座工、手切工、中切工、手磨工、磨机工、仿形工、倒边工、红外工、磨边工、水磨工接触的噪声声级不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的要求,其余工种劳动者接触的噪声声级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噪声声级超标原因分析:

设备属于高噪声设备,设备集中布置,且生产过程中未采取可行、有效的隔声等降噪措施,造成噪声交叉影响。

(3)手磨工接触的手传振动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的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评价结论: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中的规定,建设项目所属行业类别涉及“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其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结合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结果,确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为严重。

建议:

1 整改性建议

(1)建议建设单位对大切机、中切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可行的隔声等降噪措施,若设备、工艺不可行,应合理安排劳动者的作息制度,减少劳动者接触时间,并加强个人防护和职业健康监护;

(2)规范通风排尘设备的应用,合理布置工作场所的气流组织。定时对粉尘作业场所进行清扫、清洁作业,对高危粉尘作业区域应当采用湿法、真空清扫器等能有效控制二次扬尘的方式进行清洁;

(3)建议单位应对检查出需要复查的员工,按照泉州滨海医院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 [2020]泉州滨海医院职健检第316号中的处理建议进行处理。

(4)建设单位应针对可能发生的急性职业损伤,组织劳动者进行应急救援培训,定期进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如高温中暑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2 持续性改进建议

(1)建议建设单位在手磨区(干式作业)内增设喷雾降尘设备,定时对车间进行喷淋降尘,减少二次扬尘;

(2)建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外部组织的培训或卫健局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后并取得学时证明。

(3)建议建设单位在高噪声岗位员工配备更高级别的防护耳罩。

(4)建议建设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的要求执行。

(5)应根据制定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保养项目、周期频次、责任人员等内容,切实执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避免职业病防护设施因年久失修,影响其防护效果;

(6)加强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维护、检修和保养,做好维护、检修和保养记录,对急救箱药品应及时进行补充更新,确保急救药品均在有效期内;

(7)进一步加强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特别是矽尘、噪声超标的岗位;

(8)对个人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其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对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进行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需求;

(9)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和有序开展;

(10)在今后的职业卫生管理过程中应根据已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持续更新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个人防护用品领用、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健康监护等职业卫生档案内容;

(11)进一步加强定期对劳动者的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护意识;

(12)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或离岗的劳动者,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周期具体见附件1。

3 预防性控制措施建议

(1)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2)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生产产品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

(3)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应进行变更申报;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应进行变更申报。

(4)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 其他建议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90号)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并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泉港区卫生健康局提交书面报告。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评审组对《控评报告》的审查意见:

1、《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概况描述清晰,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工艺设备、物料等内容进行了描述,包括施工过程的描述;

2、《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了分析;

3、《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结果分析评价;

4、《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正确;

5、《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建设单位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置的管理人员情况进行了分析评价;

6、《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建设单位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进行了分析评价;

7、《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建设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及落实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进行了分析评价;

8、《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建设单位的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措施和设施进行了分析评价;

9、《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对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预期效果进行了分析;

10、《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提出的控制职业病危害补充措施和建议基本合理;

11、《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价结论正确。

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现场意见:

1、建设单位建立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2、建设单位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建设单位设置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的管理人员满足要求,建立了职业卫生档案;

4、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安监总局第90号令;2017年5月1日施行)的要求完成年加工5万平方米石板材、5万平方米大理石石板材、5万平方米异形石板材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

5、建设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要求;

6、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预算、管理、维护基本符合要求;

7、建设单位为劳动者配备了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8、建设单位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了培训;

9、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0、建设单位职业卫生应急管理基本符合要求。

评审组同意通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根据评审组意见修改后存档、备查。建设单位应根据评审组意见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提出的建议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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