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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福建九牧厨柜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福建九牧厨柜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南安市美林观音山现代物流产业基地

联系人

黄琼红

项目名称

福建九牧厨柜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福建九牧厨柜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04月27日,2016年6月投入生产,目前年产厨衣柜约6万套。

用人单位名称:福建九牧厨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47UUT4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美林观音山现代物流产业基地 

此次职业病危害评价为用人单位第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目前该用人单位正常负荷运行,生产设施与防尘等防护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自投产以来,未发现职业病病例。

现场调查人员

岳忠周、丁阳、李家鑫、洪惠民

现场调查时间

2021年04月29日—2021年05月01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黄琼红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辛隆彬、张荣华、陈金俊、陈维煌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21年05月07日—2021年05月09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黄琼红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业病危害因素:

①生产性毒物: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苯乙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酮、甲乙酮(2-丁酮)、环己酮、甲苯-2,4-二异氰酸酯(T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

②生产性粉尘:其他粉尘(软木)、铝合金粉尘;

③物理因素:噪声。

检测结果:

(1)该用人单位生产车间在生产过程所测得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苯乙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酮、甲乙酮(2-丁酮)、环己酮、甲苯-2,4-二异氰酸酯(T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的CTWA、CSTE、C峰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2)该用人单位生产车间员工接触的其他粉尘(软木)和铝合金粉尘所测得的CTWA和C峰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3)该用人单位生产车间门板科推台锯和电子锯开料工、CNC镂洗工、全自动封边机封边工、立式铣床和六面钻制作工、砂光工和数控门铰机制作工、装饰件制作工、吸塑打磨工、圆锯机装饰件制作工、柜身科推台锯开料工接触的40h等效声级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要求,其余岗位/工种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

1.木材加工机台集中布置,设备间产生的噪声相互叠加影响;

2.未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劳动者接触噪声的时间过长;

3.木材加工设备属于高噪声设备,用人单位未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

(1)针对噪声超标的岗位(推台锯、电子锯、开槽机等岗位),建议用人单位设置有效的防噪声设施(如隔音挡)来减少设备间噪声的相互影响。

(2)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做好相关记录,并妥善保管,确保防护设施风机功率满足通风排毒要求,防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设备在长期使用中,建议用人单位必须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为了防止转动零件磨损所产生的噪声,确保马达等噪声源的防护罩密闭;开展巡检制度,检查、紧固设备联接件,消除因螺栓松动造成的振动,减少设备振动噪声;形成定期维修机制,利用大、中、小检修机会,及时更换磨损的零部件,降低机械噪声。

2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进行记录。

(2)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如夏季进行高温中暑应急演练等),每年应进行至少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3)用人单位应与就近有应急救援能力的医疗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和建立合作关系,以便发生急性中毒危害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

3职业健康监护

(1)建议用人单位安排2020年受检人员需要复查的员工进行复查,并在2020年在岗期间体检报告失效前,完善2021年度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同时保持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议用人单位尽快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完善职业健康档案内容,完善劳动者既往职业史等档案内容。

(2)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和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离岗的劳动者,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参见表13-1。

4个体防护用品

(1)建议用人单位严格按照《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GB/T 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要求为劳动者配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个人防护用品。

(2)用人单位应增强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意识,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员工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制定相关检查与考核制度,有效的杜绝只配不戴的现象。

(3)用人单位应向员工强调个体防护的重要性,加强对各种个人防护用品的维护、检查,对损坏或失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确保各种个体防护用品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达不到防护效果或在工作过程中损坏,应及时给予判废更换。

5职业病危害告知

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部分员工未进行职业病危害书面的告知,需补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6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3)建议用人单位对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等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4)应按GBZ/T225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根据《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员工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义,确保其正确使用。

7下一阶段的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当生产规模、工艺、设备和规模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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