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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石狮市鸿峰环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石狮市鸿峰环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锦尚镇集控区8号

联系人

吴文海

项目名称

石狮市鸿峰环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石狮市鸿峰环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位于石狮市锦尚镇将军山,成立于2002年,是国内第一家港商投资的固废处理企业,用人单位投资运营了石狮市垃圾综合处理厂,注册资本为12600万港币。经营范围为生产有机肥、蒸汽(热力),余热发电,固体废弃物处理,微生物菌种培植,污泥处理。

用人单位占地总面积200多亩,前期投资4亿多元,焚烧日处理能力为1400吨,发电装机容量30MW,建设1台日处理垃圾300吨,2台日处理垃圾550吨循环硫化床焚烧炉,配2台15MW发电机组。2015年再次改扩建投资5亿多,建设运营规模为1200吨(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目前总规模达2600吨。污泥处理专项投资300多万元,配置专门的生产前处理分拣线,严格控制重金属、塑料、等重度危险污染物流入焚烧炉。

此次职业病危害评价为用人单位第二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目前该用人单位正常负荷运行,生产设施与防尘等防护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自投产以来,未发现职业病病例。

现场调查人员

岳忠周、杨明生、李家鑫、洪惠民

现场调查时间

2020年08月08日—2020年08月10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吴文海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吴欣杰、陈维煌、谢庭靖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20年09月21日—2020年09月23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吴文海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线粉尘:矽尘、煤尘、其他粉尘;

(2)化学因素:氨、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硫酸及三氧化硫、氯化氢及盐酸、硫化氢、硫化氢、汞-金属汞(蒸气)、镉及其化合物(按Cd计)、铅烟、一氧化碳、氢氧化钠;

(3)物理因素:噪声、工频电场、高温。

检测结果:

(1)该用人单位生产车间在生产过程所测得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氨、汞-金属汞(蒸汽)、镉及其化合物(按Cd计)、硫酸及三氧化硫、铅烟、氢氧化钠、氯化氢及盐酸、硫化氢的CTWA和CSTE或MAC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2)该用人单位锅炉组和固化组员工接触的矽尘、燃料组输煤工接触的煤尘,燃料组垃圾车辆调度员和预处理行车工接触的其他粉尘(生活垃圾)所测得的CTWA和C峰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余岗位矽尘CTWA和C峰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3)用人单位固化组飞灰包装岗位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大于85dB(A),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其余岗位接触的40h噪声等效声级小于85dB(A),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风机运行产生较大的噪声导致本次噪声超标。

(4)由本次检测结果可知,锅炉组垃圾焚烧炉炉渣传送皮带头旁出渣工接触的高温不符合限值。

超标原因分析:该岗位接触高温热源,再加上夏季高温,导致本次检测结果超标。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进行工艺改进,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对生产设备进行革新,实现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及远距离操作,如投料与包装实现自动化等,减少作业人员与粉尘的、噪声接触的时间;

(2)设备在长期使用中,建议用人单位必须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为了防止转动零件磨损所产生的噪声,需要适时加注润滑剂以保证设备良好润滑,消除零件干摩擦产生的噪声确保马达等噪声源的防护罩密闭;开展巡检制度,检查、紧固设备联接件,消除因螺栓松动造成的振动,减少设备振动噪声;形成定期维修机制,利用大、中、小检修机会,及时更换磨损的零部件,降低机械噪声:

(3)工作场所应及时清扫、清除积尘。不得采用压缩空气吹车间地面、机械设备、建筑构件等表面的积尘,宜采用真空吸尘装置,定期对投料区和包装区进行洒水降尘,防止二次扬尘。

(1)在垃圾焚烧炉出渣和磁力选渣处增加防尘设施设备,通过密闭隔离的方式将粉尘发生源进行密闭隔离,如采用密闭罩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将粉尘与作业人员进行隔离;或在出渣和磁力选渣处安装水喷淋系统,定期对车间进行喷洒,降低车间内的粉尘浓度。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制定维护保养计划,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设备在长期使用中,必须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为了防止转动零件磨损所产生的噪声,需要适时加注润滑剂以保证设备良好润滑,消除零件干摩擦产生的噪声;开展巡检制度,检查、紧固设备联接件,消除因螺栓松动造成的振动,减少设备振动噪声;形成定期维修机制,利用大、中、检修机会,及时更换磨损的零部件,降低机械噪声。

⑷针对现场噪声超标的工作场所做出如下建议:

①进行工艺改进,优先采用低噪声、低振动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从声源上控制噪声;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在安装时设置减震基础,噪声较大的设备设置消音装置等。

②在传播途径上阻断和屏蔽声波的传播,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利用吸声材料或结构装饰在车间隔区的四周做成吸声体如吸声墙,降低工房内反射声。

(5)建议用人单位对工作场所定期进行喷洒灭菌、除臭。

(6)对垃圾挑选作业区域应加强通风措施。

(7)控制锅炉中的烟气在850℃的炉膛环境中停留≥2s,使二?f英得到完全分解。

2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进行记录。

(2)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如夏季进行高温中暑应急演练等),每年应进行至少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3职业健康监护

(1)建议用人单位对检查出需要复查的员工,按照石狮仁德康复医院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职健字第20210011号和职健字第20210042号)和石狮康泰综合门诊部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康泰职检(2021)120-01]中的处理建议进行处理。

(2)建议用人单位完善职工上岗前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更新、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和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离岗的劳动者,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4)建议用人单位尽快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完善职业健康档案内容,完善劳动者既往职业史等档案内容。

4个体防护用品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和《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的要求为劳动者配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个人防护用品。现场粉尘浓度超标10倍的工作岗位,建议用人单位配发防尘全面罩,严格控制滤料更换频次,确保其有效性;劳动者暴露于工作场所LEX,8h≥95dB的应选用护听器SNR≥34dB的耳塞、耳罩或者同时佩戴耳塞和耳罩,耳塞和耳罩组合使用时的声衰减值,可按二者中较高的声衰减值增加5dB估算。

(2)用人单位应增强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意识,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员工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制定相关检查与考核制度,有效的杜绝只配不戴的现象。

(3)用人单位应向员工强调个体防护的重要性,加强对各种个人防护用品的维护、检查,对损坏或失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确保各种个体防护用品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达不到防护效果或在工作过程中损坏,应及时给予判废更换。

5职业病危害告知

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部分员工未进行职业病危害书面的告知,需补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6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职业健康培训,不断增长职业健康管理知识;加强员工职业健康意识的培训,针对新员工职业健康意识应制定培训计划及内容,并落实培训等相关工作(劳动者初次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继续教育不得少于4学时)。

7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3)建议用人单位对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等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4)应按GBZ/T225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建议用人单位制定生产现场卫生管理制度,明确现场卫生工作的内容、频次、责任人员和考核措施,减少二次扬尘。

(6)根据《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员工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义,确保其正确使用。

8下一阶段的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卫健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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