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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厦门万里石工艺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厦门万里石工艺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乌山村

联系人

朱总

项目名称

厦门万里石工艺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厦门万里石工艺有限公司率属于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31日,注册资本为120.82万美元,坐落于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新圩北路1006号,占地面积约为1万平方米,拥有两条生产线,主营各类石制品、石雕工艺品异型材的加工及生产,用于出口日本的景观石材产品,年生产能力为4万才(36才=1立方米)。

此次职业病危害评价为第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用人单位自投产运行以来,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等未发生大变化,各主要生产设备运行正常稳定,未发生过职业病危害事故。

现场调查人员

杨可思、戴晓君、李家鑫、洪惠民

现场调查时间

2020年04月11日—2020年01月13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朱总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黄波生、陈亮、陈昱旭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20年08月31日—2020年09月02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朱总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业病危害因素:

(1)生产性粉尘:矽尘、碳化硅粉尘

(2)物理因素:噪声、手传振动。

检测结果:

(1)用人单位一车间和二车间异形工接触的矽尘所测得的的CTWA和C峰不符合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所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一车间和二车间其余工种接触的矽尘和一车间喷砂工所测得的的CTWA和C峰符合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超标原因分析:

用人单位异形工采取干法作业,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粉尘较大。

(2)由本次噪声检测结果可知,用人单位一车间和二车间大切工、手切工、异形工接触的非稳态噪声40h等效声级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其余岗位接触的非稳态噪声40h等效声级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

超标原因分析:

由于用人单位各生产岗位采用机械+人工的作业形式,机械在切割、打磨石材的过程中会产生高噪声,切割设备的噪声主要来自齿尖噪声、锯片的振动及物料摩擦声;用人单位未对大切机等生产设备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等控制措施,导致噪声的检测强度超标。

(3)用人单位加工车间手磨工接触手传振动检测值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GBZ2.2-2007)中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一般。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 职业病防护设施

(1)建议用人单位进行工艺改进,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对生产设备进行革新,如采用全自动工艺生产线。实现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自动化及远距离操作,减少作业人员与粉尘的、噪声接触的时间;

(2)工作场所应及时清扫、清除积尘。不得采用压缩空气吹车间地面、机械设备、建筑构件等表面的积尘,宜采用真空吸尘装置:

(3)设备在长期使用中,建议用人单位必须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为了防止转动零件磨损所产生的噪声,需要适时加注润滑剂以保证设备良好润滑,消除零件干摩擦产生的噪声确保马达等噪声源的防护罩密闭;开展巡检制度,检查、紧固设备联接件,消除因螺栓松动造成的振动,减少设备振动噪声;形成定期维修机制,利用大、中、小检修机会,及时更换磨损的零部件,降低机械噪声。

2 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进行记录。

(2)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应急救援培训,针对可能发生的高温中暑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进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3 职业健康监护

(1)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2员工进行复查。

(2)用人单位完善劳动者档案领取记录,劳动者领取个人职业卫生档案时,留下个人领取书面文件并签字;

(3)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和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离岗的劳动者,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5个体防护

(1)用人单位应增加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意识,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作业人员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制订相关制度,杜绝只配不戴的现象;   

(2)用人单位应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进行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要求。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达不到防护效果或在工作过程中损坏,应及时给予判废更换;

(3)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确定合理的个体防护用品的更换周期或频次,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并严格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作业期间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防尘面罩、防噪声耳塞),从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6职业卫生管理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应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确保职业病防护措施实施到位,保障劳动工人的身体健康。对于车间一线员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做好其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在作业范围内,应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3)相关培训及考核应全部覆盖到新入职和在岗期间的作业人员,作好培训记录及影像留底,加强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和技术知识的学习,如人员变动应确保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做好交接工作。

7职业卫生培训

(1)建议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培训学时证明。

(2)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员工职业卫生意识、个人防护知识等方面的培训,针对新员工职业卫生意识应制定培训计划及内容,并落实培训的相关工作。

8下一阶段的评价或检测工作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第二十条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最少进行一次职业病现状评价。

(2)检测及评价结果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3)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安监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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