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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福建溪石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福建溪石股份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西锦村

联系人

郑宝连

项目名称

福建溪石股份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福建溪石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09月25日并投入生产,目前年产大理石板材16万?,花岗岩板材1.8万?。

用人单位名称:福建溪石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668613761;

法定代表人:王智鑫;

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西锦村;

用人单位于2018年09月26日开展第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此次职业病危害评价为用人单位第二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目前该用人单位正常负荷运行,生产设施与防尘等防护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自投产以来,未发现职业病病例。

现场调查人员

杨可思、陈辉、李家鑫、洪惠民

现场调查时间

2021年05月03日—2021年05月05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郑宝连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吴欣杰、林城、许文基、谢庭靖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21年05月15日—2021年05月17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郑宝连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业病危害因素:

①生产性毒物:苯、甲苯、二甲苯(全部异构体)、苯乙烯、丙酮、甲乙酮(2-丁酮)、乙酸乙酯、乙酸丁酯;

②生产性粉尘:大理石粉尘、其他粉尘(软木);

③物理因素:噪声、手传振动。

检测结果:

(1)该用人单位生产车间隔层异形工接触的大理石粉尘(碳酸钙)(总尘)和大理石粉尘(碳酸钙)(呼尘)所测得的CTWA和C峰不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余岗位/工种接触的大理石粉尘(碳酸钙)(总尘)和大理石粉尘(碳酸钙)(呼尘)所测得的CTWA和C峰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包装工模具工接触的接触的其他粉尘(软木)所测得的CTWA和C峰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

异形作业区未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采取干式作业方式,且较为集中分部,导致本次结果超标。

(2)该用人单位生产车间大板车间1号区的单片工、2号区的拉锯工、4号区的桥切工、打磨工;工程生产车间7号区的桥切工、10号区雕刻工、11号区仿形工、12号区的绳据工、大切工、中切工、小切工接触的40h等效声级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要求,生产车间其他岗位/员工接触的40h等效声级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

超标岗位设备均属于高噪声设备,且较为集中分部,产生的噪声相互叠加影响,且未设有有效的隔声措施,导致本次检测结果超标。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职业病防护设施

(1)定期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做好相关记录,并妥善保管,确保防护设施风机功率满足通风排毒要求,防护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设备在长期使用中,建议用人单位必须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为了防止转动零件磨损所产生的噪声,确保马达等噪声源的防护罩密闭;开展巡检制度,检查、紧固设备联接件,消除因螺栓松动造成的振动,减少设备振动噪声;形成定期维修机制,利用大、中、小检修机会,及时更换磨损的零部件,降低机械噪声。

(3)建议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及时安排员工冲洗清理设备和地面上的污泥,防止残留在设备和地面的污泥干燥后产生二次扬尘,对落尘和污泥及时进行清扫处理;

(4)对工程生产车间大切、切边、仿型、机加工等过程中产生的水雾需加装防护罩或密闭围挡;

(5)用篷布把手加工区产生粉尘区域围挡起来,形成负压抽风的风道,让工业排风扇对着水洗式打磨房罩口吹,使粉尘按照设定的路线排到水洗式打磨房里,使得水洗式打磨房具有吹吸罩的效果;

(6)在传播途径上阻断和屏蔽声波的传播,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利用吸声材料或结构装饰在车间隔区的四周做成吸声体如吸声墙,降低工房内反射声;

(7)建议用人单位在拉锯区、大切区、中切区附近设置隔声隔尘观察室,在设备自动工作期间,作业人员在能够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与设备保持距离。

2应急救援

(1)建议用人单位预备应急所需物品与药品,对应急救援设施的定期检查、保养维护进行记录;并在刷胶区附近设置冲洗喷淋装置;

(2)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如夏季进行高温中暑、中毒应急演练等),每年应进行至少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

(3)用人单位应与就近有应急救援能力的医疗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和建立合作关系,以便发生急性中毒危害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

4职业健康监护

(1)建议用人单位对检查出需要复查的员工,按照医院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总结报告中的处理建议进行处理;

(2)建议用人单位安排2020年受检人员需要复查的员工进行复查,并在2020年在岗期间体检报告失效前,完善2021年度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建议用人单位完善职工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议用人单位尽快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完善职业健康档案内容,完善劳动者既往职业史等档案内容;

(3)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和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检查项目、周期等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内容应覆盖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今后如有新录用、离岗的劳动者,应按照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检查项目参见表13-1。

5个体防护用品

(1)建议用人单位严格按照《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GB/T 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要求为劳动者配备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个人防护用品;

(2)用人单位应增强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意识,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员工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制定相关检查与考核制度,有效的杜绝只配不戴的现象;

(3)用人单位应向员工强调个体防护的重要性,加强对各种个人防护用品的维护、检查,对损坏或失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换,确保各种个体防护用品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达不到防护效果或在工作过程中损坏,应及时给予判废更换;如有生产花岗岩板材,应特别做好防尘措施,加强监督,确保员工佩戴KN95防尘口罩。

6职业病危害告知

建议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部分员工未进行职业病危害书面的告知,需补签《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7职业卫生管理

(1)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建议用人单位应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和标准;

(3)建议用人单位对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等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4)应按GBZ/T225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根据《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参加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或学时证明,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员工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充分了解使用的目的和意义,确保其正确使用。

8下一阶段的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当生产规模、工艺、设备和规模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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