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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福建省安溪恒星家居工艺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

福建省安溪恒星家居工艺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西坪镇安平路182号

联系人

陈怀忠

项目名称

福建省安溪恒星家居工艺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项目简介

用人单位名称:福建省安溪恒星家居工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7051098667;

法定代表人:吴知贤;

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西坪镇安平路182号 

福建省安溪恒星家俱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25日,于2004 年7月开始投产运行,总投资3000万元,成立初期专门从事铁藤工艺品的加工生产,年产铁藤工艺品7.5万件。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用人单位调整了经营范围,现主要进行仿古木家俱及木制工艺品的加工生产。福建省安溪恒星家俱有限公司厂址位于安溪县西坪镇巨港工业区,年生产高档仿古家具 30000套,木制工艺品1.5万件,铁制工艺品 3.5 万件,藤制工艺品 1.8 万件。

此次职业病危害评价为第二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用人单位自投产运行以来,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等未发生大变化,各主要生产设备运行正常稳定,未发生过职业病危害事故。

现场调查人员

岳忠周、丁阳、李家鑫、洪惠民

现场调查时间

2020年10月08日—2020年10月10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陈怀忠

现场检测、采样人员

许文基、陈金俊、郑森权

现场检测、采样时间

2020年11月14日—2020年11月16日

用人单位陪同人

陈怀忠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业病危害因素:

(1)化学因素: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酮、甲乙酮(2-丁酮)、丁醇、二异氰酸甲苯酯(T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

(2)生产性粉尘:木粉尘(硬)

(3)物理因素:噪声。

检测结果:

(1)用人单位一线员工接触的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酯、乙酸丁酯、丙酮、甲乙酮(2-丁酮)、丁醇、二异氰酸甲苯酯(T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甲醛所测得的的CTWA、CSTEL、3PC-TWA或MAC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所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2)用人单位木一车间砂光工、木二车间双头工、公榫工、喷漆车间打磨工木粉尘(硬)所测得的的CTWA不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所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其余岗位接触的粉尘浓度符合所测得的CTWA、3PC-TWA符合GBZ2.1-201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所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超标原因分析:

防护设施未开启;车间设备较多,人员走动地上积尘造成的影响。

(3)用人单位机内木车间的员工;备料车间的员工;木一车间修边工、压刨工、断料工、铣床工、推台工、锯工、公榫工、母榫工;木二车间推台工、砂光工、铣床工、双头工、公榫工、母榫工、压刨工、压刨工、断料工、锯工、组装工接触的噪声40h等效声级不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生产车间其余岗位员工接触的非稳态噪声40h等效声级都符合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中规定的接触限值。

超标原因分析

木材的机加工属于高噪声作业,设备之间未设置有效的隔音措施,设备分布较为密集,设备噪音相互叠加影响。

评价结论和建议

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一般。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 职业病防护设施

在砂光机、双头剪刀等设有防护设施但粉尘浓度超标的岗位,应定期检查现有的防护设备,若发现防护设备不能满足设计运行能力时,应及时增加防护设施和调整防护防护设施的参数;针对噪声超标的岗位(修边机、压刨机、断料机),建议用人单位设置有效的防噪声设施(如隔音挡)来减少设备间噪声的相互影响。

2 应急救援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应急救援培训,针对可能发生的高温中暑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进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3 职业健康监护

(1)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剩余4名未复查的员工进行复查。

(2)用人单位应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增加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数量,并完善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更新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用人单位完善劳动者档案领取记录,劳动者领取个人职业卫生档案时,留下个人领取书面文件并签字;

(3)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4)应用人单位应按照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在今后的生产中对所有应检员工执行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定期体检。

4个体防护

(1)用人单位应增加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意识,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作业人员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制订相关制度,杜绝只配不戴的现象;   

(2)用人单位应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进行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要求。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达不到防护效果或在工作过程中损坏,应及时给予判废更换;

(3)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确定合理的个体防护用品的更换周期或频次,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并严格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作业期间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防尘面罩、防噪声耳塞),从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5职业卫生管理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应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确保职业病防护措施实施到位,保障劳动工人的身体健康。对于车间一线员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做好其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在作业范围内,应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3)相关培训及考核应全部覆盖到新入职和在岗期间的作业人员,作好培训记录及影像留底,加强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和技术知识的学习,如人员变动应确保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做好交接工作。

6下一阶段的评价或检测工作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第二十条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每三年最少进行一次职业病现状评价。

(2)检测及评价结果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3)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卫健局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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