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结论: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为严重。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采取了现状评价报告书所提措施和建议的情况下,能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建议: 1 职业病防护设施 防尘设施的建议: ①建议用人单位在粉尘产生源头附近位置建造粉尘收集室,安装负压风机,强力抽排粉尘到粉尘收集室内,减少粉尘在车间里面的含量和堆积。 ②建议用人单位在粉尘产生的源头位置安装粉尘吸风罩,设置排风管道连接到粉尘收集室内,在收集室内安装管道抽风机连接管道, 把粉尘通过管道直接抽送到粉尘收集室内,净化过滤沉淀在收集室内。 ③建议用人单位将车间内切边、打磨、手磨、造型设置的风扇更换为喷雾风扇,把水雾化后均匀的洒落到空气中,将空气中飘扬的粉尘降落到车间里,减少粉尘在空气中的含量。并定时对车间进行清扫, 防止湿式作业的粉尘干燥后被风刮起产生二次扬尘。 ④建议用人单位切机设备应采用吸尘罩,连接吸尘罩的吸风管应置于粉尘散发中心。 ⑤建议用人单位切割工艺应选用自动洒水、产尘少的切割设备, 并配备具有护尘盖的专用锯台。 ⑥建议用人单位研磨宜选用自动研磨设备和连续研磨机械,并配备吸尘罩装置。 ⑦建议用人单位异形石材加工中的生产设备应采取局部密闭措施并设置排风罩。 防噪设施的建议: ①建议用人单位在不影响锯切高度前提下,采购大直径夹盘的锯片,这样可提高锯片刚性,减少弯曲振动,当夹盘直径在锯片直径的3/4 倍时,减噪最佳。 ②建议用人单位加装隔声罩来降低锯片加工时的综合噪声,罩壳用钢板制成,内涂阻尼材料、吸声材料,选择超细玻璃棉,衬一层玻璃布。并用穿孔板护面。罩壳、吸声材料、穿孔板相对固定以防止设备运转造成系统共振引起新的噪声。 ③建议用人单位在大切机的轨道台车上垫胶垫,减少切割荒料、板材引起的振动。 建议用人单位在未来规划新的建设项目设计应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排尘效率高和降噪效果明显的生产设备,并提高自动化水平。 2 应急救援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应急救援培训,针对可能发生的高温中暑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进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技能,并做好相应的影像资料、文档记录。 3 职业健康监护 (1)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26员工进行复查。 (2)用人单位应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增加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数量,并完善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更新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用人单位完善劳动者档案领取记录,劳动者领取个人职业卫生档案时,留下个人领取书面文件并签字; (4)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5)应用人单位应按照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在今后的生产中对所有应检员工执行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定期体检。 5个体防护 (1)用人单位应增加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意识,培训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技能,督促并使作业人员自觉佩戴和正确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制订相关制度,杜绝只配不戴的现象; (2)用人单位应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及时进行个人防护用品数量补充,确保个人防护用品数量满足劳动者的要求。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达不到防护效果或在工作过程中损坏,应及时给予判废更换; (3)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确定合理的个体防护用品的更换周期或频次,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并严格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作业期间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防尘面罩、防噪声耳塞),从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6职业卫生管理 (1)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已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文件,加强职业卫生管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2)应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确保职业病防护措施实施到位,保障劳动工人的身体健康。对于车间一线员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做好其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在作业范围内,应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3)相关培训及考核应全部覆盖到新入职和在岗期间的作业人员,作好培训记录及影像留底,加强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和技术知识的学习,如人员变动应确保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做好交接工作。 7职业卫生培训 (1)建议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培训学时证明。 (2)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员工职业卫生意识、个人防护知识等方面的培训,针对新员工职业卫生意识应制定培训计划及内容,并落实培训的相关工作。 8下一阶段的评价或检测工作建议 (1)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第二十条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最少进行一次职业病现状评价。 (2)检测及评价结果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3)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车间布局、所用原辅材料、中间副产物、产品等发生重要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变化时,应及时向安监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变更申报。 |